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694號原 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 告 振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