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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69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苗簡字第694號

原告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全
被告
振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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