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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告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浩
被告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兆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3,15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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