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號
- 原告
-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子浩
- 被告
-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兆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3,15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