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哲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