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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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