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