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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苗栗縣警察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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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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