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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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