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苗栗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