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彭巧君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添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