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理人
杜宜杰
代理人
樓之5
被告
鍀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芙蓉
1樓
統一編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27,854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1,0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0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