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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07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理人
杜宜杰
代理人
樓之5
被告
鍀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芙蓉
1樓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苗栗縣通霄鎮白東里白東113 號,惟依兩造所簽訂融資貸款契約書第陸點所定,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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