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嶸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嶸勁工程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89,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