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嶸勁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嶸勁工程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89,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6,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