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嶸勁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