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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美而耐皮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嶸勁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8 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靜雯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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