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號
- 原告
-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廣豐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45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