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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廣豐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45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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