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豐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8,457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