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72號原 告 永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廣豐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除原判決主文所記載外,尚應補充主文第參項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為判決,而原告既就其訴請被告給付部分獲得勝訴判決,其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並依原告之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