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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2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魏杰仙
訴訟代理人
巫永松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依兩造所定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業已約明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2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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