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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旭展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霞
被告
凱威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三
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於台南市○區○○路1122巷107 弄13號,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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