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7號
- 原告
- 苗栗縣頭份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被告
- 中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3,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