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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3號

履行協議內容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3號

原告
百陞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告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明下列事項:

㈠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應擬具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規定,申請開發許可階段,所應提出之文件為:⑴申請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而擬開發區域屬都市計畫範圍外者,依「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審議規範」第5 條第1 項規定,復應提出使用權同意書。⑵經濟部推薦證明文件及所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則原告所主張被告應提出而未提出之之地籍測量圖、地質調查及鑽探報告等文件,究應於何階段提出?

㈡依上開「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應擬具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規定,申請開發許可階段,尚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是否已完成上開說明書或報告書之製作,並提出於桃園政府?

㈢並請提出「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審議規範」全部條文及附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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