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3號
- 原告
- 百陞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秀華律師
- 被告
-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明下列事項:
㈠依「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應擬具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規定,申請開發許可階段,所應提出之文件為:⑴申請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而擬開發區域屬都市計畫範圍外者,依「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審議規範」第5 條第1 項規定,復應提出使用權同意書。⑵經濟部推薦證明文件及所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則原告所主張被告應提出而未提出之之地籍測量圖、地質調查及鑽探報告等文件,究應於何階段提出?
㈡依上開「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應擬具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規定,申請開發許可階段,尚應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見本院卷第59頁),原告是否已完成上開說明書或報告書之製作,並提出於桃園政府?
㈢並請提出「非都市土地工商綜合區開發審議規範」全部條文及附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