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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楊炳連、張蔚誠

  • 當事人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 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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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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