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連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 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