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炳連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 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 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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