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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嘉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炳連
相對人
即被告
佳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4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 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惠 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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