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甲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2,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