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 告 甲鑫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2,0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