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信誼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5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