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45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4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泉順興鋼鐵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苑裡分│94年1月31日 │128,144元 │0000000 │ │ │ │李慶昌 │行 │ │ │ │ │ └──┴─────────┴─────────┴───────────┴────────┴────────┴──┘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