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奕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94年度催字第1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盧坤火 │苗栗縣頭份鎮農會 │94年5月10日 │540,450元 │F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