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碧雯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5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0月12日│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 │2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0月2日 │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 │3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9月22日 │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 │4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9月12日 │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 │5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1月2日 │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 │6 │志竹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3年10月22日│ 131,300元 │ AA0000000 │ │ │ │甲○○ │竹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