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0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劉依緹 附表: ┌────────────────────────────────────────────────────┐ │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七九四六─七 │仟股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