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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4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673號

債權人
福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海光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鴻源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1樓

            1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光煤氣有限公司、鴻源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證物:統一發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紙。

民事庭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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