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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林筱蘋即生峰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設於台北市○○區○○路2 段222號8 樓之8 ,林筱蘋之住所位於台北縣新店市○○里○ 鄰○○路2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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