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林筱蘋即生峰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設於台北市○○區○○路2 段222號8 樓之8 ,林筱蘋之住所位於台北縣新店市○○里○ 鄰○○路2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