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大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巷60
- 相對人
- 兼 上 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巷6號
-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簡易庭94年度苗勞小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4年12月30日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