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黃佩韻
- 當事人乙○○、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