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聲請拍賣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之債權證明。 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 (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