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9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65,68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9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