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乾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九九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楊鏡榮為債務人,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執行事件,就現置放於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2鄰頂浮尾36號鐵皮廠房內之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實施查封,並進行鑑價,即將定期拍賣。惟查系爭動產均非債務人楊鏡榮所有,其中附表所示編號4 壓出機母機係第三人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聲請人整修,聲請人於本院實施查封前即合法占有;其中附表所示編號 1、2 、3 、5 、6 、7 、8 之動產則為聲請人所有;為此聲請人前業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6 號訴請相對人返還系爭動產在案,詎相對人未待訴訟終結,逕於95年10月2 日聲請就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實施查封,據此聲請人並已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6 號事件追加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然系爭動產依目前證據資料觀之,似難認係楊鏡榮所有,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以提供擔保金200,000元為相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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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物品所在地 │├──┼─────────┼──┼──┼───────────────┤│ 1 │洗滌機(含水槽) │ 組 │ 1 │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2鄰頂浮尾36││ │ │ │ │號之鐵皮廠房內 │├──┼─────────┼──┼──┼───────────────┤│ 2 │脫水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3 │壓出機(子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4 │壓出機(母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5 │粉碎機(40HP) │ 組 │ 1 │同上 ││ │ │ │ │ │├──┼─────────┼──┼──┼───────────────┤│ 6 │輸送螺旋桿 │ 組 │ 1 │同上 ││ │ │ │ │ │├──┼─────────┼──┼──┼───────────────┤│ 7 │塑膠水桶 │ 組 │ 2 │同上 ││ │ │ │ │ │├──┼─────────┼──┼──┼───────────────┤│ 8 │粉碎機(50HP) │ 組 │ 1 │同上 ││ │ │ │ │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動產附表: │ 95年度除字第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