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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10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張淑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苗小字第1014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駿業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萬碧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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