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10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苗小字第1014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駿業電子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