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 原告
- 泓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卿
- 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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