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調字第5號
- 原告
- 泓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文卿
- 訴訟代理人
- 龍其祥律師
- 被告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