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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簡字第560號

原告
王淑貞即御將作景觀木結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聖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弄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下午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應協同本件米粉街施工現場之「工地負責人」及米粉街工程之「主要承辦人」到庭。

二、原告應於5 日內向本院陳報本件米粉街裝潢工程「95年4 月28日請款單」之計價相關資料。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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