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奇祥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全
- 統一編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2,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