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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告
昇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書起訴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惟依上述契約書第21條約定,兩造已合意約定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此有原告所陳前揭工程契約書1 份在卷可稽。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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