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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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