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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告
丙○○○
原告
兼 訴 訟
代理人
乙○○
被告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里○ 鄰○○○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龍響影視有限公司應將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由被告龍響影視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三。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友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聯公司)、龍響影視有限公司(下稱龍響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定有明文。又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龍響公司雖經臺灣臺北地院於86年5 月20日以北院瑞民樹85司148 字第16842 號函就該公司聲報清算完結一節准予備查,此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取85年度司字第148 號卷宗查核明確,惟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以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仍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本件被告龍響公司既尚有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未進行清算,則該公司之清算程序要難認為已合法清算完結,清算既未完結,依上揭說明,被告龍響公司之法人格即未消滅,尚不因臺灣臺北地院誤認清算程序完結准予備查而告消滅。是被告龍響公司之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要件,均無欠缺,且其仍有訴訟能力,得為訴訟行為,合先陳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2 人因經營錄影帶事業,原告乙○○於民國78年10月20日,提供所有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段二小段263 地號土地及其上948 建號建物,原告丙○○○於79年間,提供所有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62 地號土地及其上947 建號建物,共同為被告友聯公司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之抵押權,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分別以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79年南地所字第001980號收件,而先後於78年10月27日、79年3 月15日登記完畢,存續期間則自78年10月20日起至81年10月19日止(即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玆因設定上開抵押權予被告友聯公司後,原告乙○○已將所借款項清償完畢,有債務清償證明書可證,且上開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81年10月19日期滿,為此請求被告友聯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原告乙○○因經營錄影帶事業,於81年1 月22日,提供所有苗栗縣竹南鎮○○段○○段258 地號土地、同段二小段263地號土地及其上948 建號建物,為被告龍響公司設定本金最高限額4,050,000 元之抵押權,經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以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收件,而於81年1 月29日登記完畢,存續期間則自81年1 月22日起至81年8 月31日止(即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惟設定前揭抵押權予被告龍響公司後,原告乙○○與被告龍響公司自始未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係,而被告龍響公司業已解散清算完結,且上開抵押權存續期間已於81年8 月31日期滿,為此請求被告龍響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四、被告友聯公司、龍響公司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債務清償證明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變更登記事項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4 月28日函等件為證(見卷第7 至21、37、94至9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調取上開抵押權設定之相關資料查明屬實(見卷第100 至124 頁),且觀諸臺灣臺北地院85年度司字第148 號卷宗,被告龍響公司於進行清算程序時,於債權分配表、清算收支明細表中並未記載與原告乙○○間之債權債務,足認原告乙○○所主張其與被告龍響公司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乙節,應堪採信,而被告友聯公司、龍響公司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認為真實。

六、按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其期間已屆滿者,若其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例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期滿時,其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期滿時,原告乙○○與被告龍響公司間未曾發生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均可認所擔保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則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已不存在。從而,原告訴請塗銷上述抵押權設定登記,依上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附表: │├──┬─────┬────────┬────────┬───────────┬──────┬─────────┤│編號│抵 押 人 │ 抵 押 權 人 │ 抵 押 物 │ 收 件 年 期 │權 利 價 值 │ 存 續 期 間 ││ │ │ │ │ │ (新臺幣) │ │├──┼─────┼────────┼────────┼───────────┼──────┼─────────┤│ 1 │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公司 │段258 地號土地 │ │2,700,000 元│10月19日 │├──┼─────┼────────┼────────┼───────────┼──────┼─────────┤│ 2 │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9年南地所字第001980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公司 │段262 地號土地及│ │2,700,000 元│10月19日 ││ │ │ │其上947 建號建物│ │ │ │├──┼─────┼────────┼────────┼───────────┼──────┼─────────┤│ 3 │乙○○ │友聯影視股份有限│竹南鎮○○段二小│78年南地所字第007658號│本金最高限額│78年10月20日至81年││ │ │公司 │段263 地號土地及│ │2,700,000 元│10月19日 ││ │ │ │其上948 建號建物│ │ │ │├──┼─────┼────────┼────────┼───────────┼──────┼─────────┤│ 4 │乙○○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竹南鎮○○段二小│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本金最高限額│81年1 月22日至81年││ │ │ │段258 地號土地 │ │4,050,000 元│8 月31日 │├──┼─────┼────────┼────────┼───────────┼──────┼─────────┤│ 5 │乙○○ │龍響影視有限公司│竹南鎮○○段二小│81年南地所字第001110號│本金最高限額│81年1 月22日至81年││ │ │ │段263 地號土地及│ │4,050,000 元│8 月31日 ││ │ │ │其上948 建號建物│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 東 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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