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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黃佩韻

  • 當事人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474,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780,8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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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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