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25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2569號
- 債權人
-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之1
- 債務人
- 昇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 統一編號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昇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 (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