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5020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筱蘋即生峰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筱蘋即生峰商行設於台北市○○區○○路2 段222 號8 樓之8 ,林筱蘋之住所位於台北縣新店市○○里○ 鄰○ ○路20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