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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張淑芬黃佩韻邱光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大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巷60
相對人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乙○○
巷6號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簡易庭94年度苗勞小字第5 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於民國94年12月30日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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