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 被告
- 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