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統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1年9 月9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1年8 月26日起至111 年8 月2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87年6 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 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87年6月1日起至89年6月1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統來營造有限公司尚欠本金1,689,63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95年8 月1 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後龍鎮 ○○○段│ │ 821-5 │建│ 67.00 │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全 │:全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合計 │途 │範圍│ │ │ │ │ │ │ │ │ │ │ │ ├─┼──┼────┼────┼────┼──────┼────┼──┼────────┤ │ │ │苗栗縣後│大庄里14│主要用途│一層:29.83 │ │權利│設定權利範圍:全│ │1│443 │龍鎮○○○鄰○○路│:住家 │二層:46.25 │ │範圍│ │ │ │ │段821-5 │75號 │主要建材│三層:46.25 │ │:全│ │ │ │ │地號 │ │:鋼筋混│屋頂突出物:│ │ │ │ │ │ │ │ │凝土造 │ 3.99 │ │ │ │ │ │ │ │ │層數:三│騎樓:16.42 │ │ │ │ │ │ │ │ │層 │合計:142.7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