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大邦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欲聲請拍賣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之債權證明。 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可用現金或匯票 (匯票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