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276號聲 請 人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巷2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9 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30日起至85年5 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民國85年8 月間起至87年6 月間止,向聲請人借款共計6,341,079 元,有約定利息。詎相對人乙○○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6,011,436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已依法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 │苗栗縣│ 後龍鎮 ○○○段│ │ 609 │建│ 225.44 │ 全 │設定權利範圍│ │ │ │ │ │ │ │ │ │ │:全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