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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49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497號

聲請人
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65,680 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9 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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