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5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540號
- 聲請人
- 頭份混凝土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長峻榮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1年5 月30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567784,內載金額新臺幣265,300元,到期日為民國91年12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