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劉文勝即宇勝企業社 18號 被上訴人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松 訴訟代理人 楊興輝 證 人 單敏榮 上列受罰人因上訴人劉文勝即宇勝企業社與被上訴人佳篁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單敏榮科罰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95年3 月13日、3 月27日、4 月10日及4 月26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科罰鍰新台幣25,000元。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文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