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0號聲 請 人 乾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佳億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九九四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六號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楊鏡榮為債務人,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161 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執行事件,就現置放於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2鄰頂浮尾36號鐵皮廠房內之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實施查封,並進行鑑價,即將定期拍賣。惟查系爭動產均非債務人楊鏡榮所有,其中附表所示編號4 壓出機母機係第三人焄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聲請人整修,聲請人於本院實施查封前即合法占有;其中附表所示編號 1、2 、3 、5 、6 、7 、8 之動產則為聲請人所有;為此聲請人前業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6 號訴請相對人返還系爭動產在案,詎相對人未待訴訟終結,逕於95年10月2 日聲請就系爭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實施查封,據此聲請人並已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6 號事件追加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爰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然系爭動產依目前證據資料觀之,似難認係楊鏡榮所有,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以提供擔保金200,000元為相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健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本院95年度執字第994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動產附表: │ 95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物品所在地 │ ├──┼─────────┼──┼──┼───────────────┤ │ 1 │洗滌機(含水槽) │ 組 │ 1 │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2鄰頂浮尾36│ │ │ │ │ │號之鐵皮廠房內 │ ├──┼─────────┼──┼──┼───────────────┤ │ 2 │脫水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 ├──┼─────────┼──┼──┼───────────────┤ │ 3 │壓出機(子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 ├──┼─────────┼──┼──┼───────────────┤ │ 4 │壓出機(母機) │ 組 │ 1 │同上 │ │ │ │ │ │ │ ├──┼─────────┼──┼──┼───────────────┤ │ 5 │粉碎機(40HP) │ 組 │ 1 │同上 │ │ │ │ │ │ │ ├──┼─────────┼──┼──┼───────────────┤ │ 6 │輸送螺旋桿 │ 組 │ 1 │同上 │ │ │ │ │ │ │ ├──┼─────────┼──┼──┼───────────────┤ │ 7 │塑膠水桶 │ 組 │ 2 │同上 │ │ │ │ │ │ │ ├──┼─────────┼──┼──┼───────────────┤ │ 8 │粉碎機(50HP) │ 組 │ 1 │同上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