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小字第9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苗小字第96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笠爾富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新竹市○○里○○街94號2 樓,有公司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故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